司法院院字第1104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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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0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9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53 页 | |
债权人某乙对于主债务人某甲,经三次减价拍卖无人投买之财产拒绝作价承受时,法院除得命强制管理外,仍得随时依当事人之声请,再行估价拍卖,在未经得有执行效果以前,如果债权人对于保证人亦有执行名义,自得对于保证人财产请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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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9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53 页 | |
债权人某乙对于主债务人某甲,经三次减价拍卖无人投买之财产拒绝作价承受时,法院除得命强制管理外,仍得随时依当事人之声请,再行估价拍卖,在未经得有执行效果以前,如果债权人对于保证人亦有执行名义,自得对于保证人财产请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