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0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0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0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9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5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诉愿法第二条对于国民政府各院之处分,既无提起诉愿及再诉愿之规定,同法第三条关于管辖等级比照之规定,亦难认为不服国民政府各院之处分包括在内,原电所述情形,就现行法令尚无相当条文可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