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0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0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0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9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5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民事诉讼法第四三三条但书特许上诉之案件,经发还要审判决后,如非因法律上有疑义或其他必要更特许上诉者,仍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