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0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10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0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10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9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55 页 | |
依民事诉讼法第四三三条但书特许上诉之案件,经发还要审判决后,如非因法律上有疑义或其他必要更特许上诉者,仍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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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9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55 页 | |
依民事诉讼法第四三三条但书特许上诉之案件,经发还要审判决后,如非因法律上有疑义或其他必要更特许上诉者,仍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