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0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10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0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10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9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55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77 条 ( 19.12.26 ) |
应由亲属会议选定遗产管理人时,如无亲属,得由利害关系人声请法院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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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9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55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77 条 ( 19.12.26 ) |
应由亲属会议选定遗产管理人时,如无亲属,得由利害关系人声请法院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