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0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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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0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9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56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23 条 ( 19.12.26 ) |
典权人于经过法定回赎期间,取得典物所有权后,另订回赎契约,即系所有权人,对于所有物处分之另一行为,不能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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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9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56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23 条 ( 19.12.26 ) |
典权人于经过法定回赎期间,取得典物所有权后,另订回赎契约,即系所有权人,对于所有物处分之另一行为,不能认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