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1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1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7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98 页 | |
查某甲既经县署依地方案件之法条为判决,地方法院审理终结,又认其所犯者确系地方管辖之罪,该地方法院自无第二审管辖权,而其受上级法院判决之拘束者,亦至此时为止,对于该案应为管辖错误之判决。
←司法院院字第11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1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7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98 页 | |
查某甲既经县署依地方案件之法条为判决,地方法院审理终结,又认其所犯者确系地方管辖之罪,该地方法院自无第二审管辖权,而其受上级法院判决之拘束者,亦至此时为止,对于该案应为管辖错误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