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1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1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7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98 页 | |
查第三审法院将案件发回第二审法院更为审判后,原第一审法院改隶于他法院之事实,并无变更第三审判决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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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7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98 页 | |
查第三审法院将案件发回第二审法院更为审判后,原第一审法院改隶于他法院之事实,并无变更第三审判决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