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2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12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2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12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1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71 页 | |
系争地经行政机关认为官产,予以估价标卖之处分,当事人主张系其所有,固得依诉愿程序进行,但当事人如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所有权,司法机关得不中止诉讼程序,而迳予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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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11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71 页 | |
系争地经行政机关认为官产,予以估价标卖之处分,当事人主张系其所有,固得依诉愿程序进行,但当事人如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所有权,司法机关得不中止诉讼程序,而迳予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