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3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13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3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13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80 页 | |
候补党委如依党章执行职务,虽系公务员,但命其从役逮捕非现行犯人,非有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等情形,应依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三百十六条处断,不适用第一百四十条加刑之规定。
←司法院院字第113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3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13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80 页 | |
候补党委如依党章执行职务,虽系公务员,但命其从役逮捕非现行犯人,非有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等情形,应依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三百十六条处断,不适用第一百四十条加刑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