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3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3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3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8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候补党委如依党章执行职务,虽系公务员,但命其从役逮捕非现行犯人,非有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等情形,应依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三百十六条处断,不适用第一百四十条加刑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