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3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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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3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81 页 | |
县党部所属各区分部之印章,应认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公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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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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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党部所属各区分部之印章,应认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公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