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5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15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5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15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95 页 | |
案件已系属于第二审,对于第二审之审判及其他检察官职权上应为之行为,即由第二审法院检察官担当,至应否上诉,亦应由第二审法院检察官办理,第一审检察官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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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95 页 | |
案件已系属于第二审,对于第二审之审判及其他检察官职权上应为之行为,即由第二审法院检察官担当,至应否上诉,亦应由第二审法院检察官办理,第一审检察官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