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74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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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7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22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972 条 ( 19.12.26 ) |
(一)民法亲属编施行后所发生之废继事件,既无法律可资援引,即应依民法总则第一条以终止养子女收养关系之法条,作为法理采用。
(二)未成年之子女,不同意于父母代订之婚约,其婚约当然无效,不生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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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22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972 条 ( 19.12.26 ) |
(一)民法亲属编施行后所发生之废继事件,既无法律可资援引,即应依民法总则第一条以终止养子女收养关系之法条,作为法理采用。
(二)未成年之子女,不同意于父母代订之婚约,其婚约当然无效,不生解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