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75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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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23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 条 ( 19.12.26 ) |
宣告破产事件,因中国尚无破产法之制定,依照民法总则第一条,自应适用破产法理,惟关于诈欺破产拟有刑名者,属于刑罚性质,要不在民事适用法理范围之列。又对于破产者或其继承人如虑其有逃匿情事,依照管收民事被告人规则原得管收,不生适用法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