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76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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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7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23 页 | |
军人犯陆海空军刑法之罪,经军法会审判决确定,在执行中复犯刑法之罪后,之犯罪及发觉,既均不在任官、任役中,依陆海空军审判法第十六条应由普通法院审判,犯罪人若在陆军监狱执行,应由该监狱送交法院审判,果已经法院确定判决科刑,除死刑外,应于前罪在陆军监狱执行完毕后,再由法院检察官就后罪之刑指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