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7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17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7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17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24 页 | |
初审判决后,被告死亡,虽经覆判亦无实益,故无庸再送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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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判决后,被告死亡,虽经覆判亦无实益,故无庸再送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