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7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17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7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17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24 页 | |
选民向法院陈诉被妨害选举之事实,如未含有侵害个人法益之问题,系告发而非告诉,对于不起诉处分,无声请再议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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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24 页 | |
选民向法院陈诉被妨害选举之事实,如未含有侵害个人法益之问题,系告发而非告诉,对于不起诉处分,无声请再议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