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8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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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8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32 页 | |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罪,依同法第一百四十条加重三分之一后,其徒刑既得处至六年八月,自较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条之刑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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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1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32 页 | |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罪,依同法第一百四十条加重三分之一后,其徒刑既得处至六年八月,自较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条之刑为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