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89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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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9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33 页 | |
(一)连续犯属于同一事件,检察官先经发觉其一部,经起诉判决确定后,其续发之部分,依刑诉法第二四三条第二款及第二四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不起诉。
(二)提起再审,无停止行刑之效力,在再审裁定以前,应否停止执行,该管法院检察官有斟酌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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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1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33 页 | |
(一)连续犯属于同一事件,检察官先经发觉其一部,经起诉判决确定后,其续发之部分,依刑诉法第二四三条第二款及第二四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不起诉。
(二)提起再审,无停止行刑之效力,在再审裁定以前,应否停止执行,该管法院检察官有斟酌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