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1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2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04 页 | |
私运、藏匿、贩卖军用枪炮、子弹,应依军用枪炮取缔条例处断,已见院字第四十九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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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04 页 | |
私运、藏匿、贩卖军用枪炮、子弹,应依军用枪炮取缔条例处断,已见院字第四十九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