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1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2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05 页 | |
取消特种刑事法庭后,依其办法第四条移交之案件,无庸再施侦查程序,已见院字第一百号解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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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05 页 | |
取消特种刑事法庭后,依其办法第四条移交之案件,无庸再施侦查程序,已见院字第一百号解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