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2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2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05 页 | |
依关于取消特种刑事临时法庭办法第四条移交之土豪劣绅案件,无庸检察官再侦查起诉(参照院字第一百号解释文),但移交后一切均依通常程序应以检察官为原告。
←司法院院字第12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2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05 页 | |
依关于取消特种刑事临时法庭办法第四条移交之土豪劣绅案件,无庸检察官再侦查起诉(参照院字第一百号解释文),但移交后一切均依通常程序应以检察官为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