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9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19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9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19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35 页 | |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三条所规定之罚金及徒刑,系属特别刑法,法院依各该条处罚时,除得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外,应经检察官起诉。
←司法院院字第119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9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19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35 页 | |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三条所规定之罚金及徒刑,系属特别刑法,法院依各该条处罚时,除得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外,应经检察官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