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9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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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9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35 页 | |
第一审并合论罪之案件,经被告全部提起上诉后,而第二审法院即将原判决全部撤销,纵令其主文仅就其中之一部分谕知罪刑,其他部分并未于主文内明白宣示,但该判决理由内,既明认其他部分之上诉为有理由,自属已经裁判,而与漏判之情形有异,迨判决确定后,如发见违法,祇能依非常上诉程序救济,不得请求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