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0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20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0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20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45 页 | |
相关法条:法院组织法 第 1 条 ( 21.10.28 ) |
缓刑期间,应自裁判确定之日起算,裁判未确定前,虽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仍与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谓缓刑期内之条件不合,自不得撤销前案缓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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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1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45 页 | |
相关法条:法院组织法 第 1 条 ( 21.10.28 ) |
缓刑期间,应自裁判确定之日起算,裁判未确定前,虽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仍与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谓缓刑期内之条件不合,自不得撤销前案缓刑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