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07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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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0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46 页 | |
相关法条:行政执行法 第 4 条 ( 21.12.28 ) |
(一)依行政执行法第四条科处罚锾,祇得就其财产为强制执行,被罚人抗不交纳或无力交纳者,均不得折易劳役或拘留。
(二)依行政执行法第四条第一款处罚后,仍不为其行为时,自得再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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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1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46 页 | |
相关法条:行政执行法 第 4 条 ( 21.12.28 ) |
(一)依行政执行法第四条科处罚锾,祇得就其财产为强制执行,被罚人抗不交纳或无力交纳者,均不得折易劳役或拘留。
(二)依行政执行法第四条第一款处罚后,仍不为其行为时,自得再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