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14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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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2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50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第 15 条 ( 19.02.10 ) |
来呈所称之典产,系于民国十年出典,虽议定三年赎取,依物权编施行法第十五条规定,应适用旧法规,即应依当时适用之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第八条所定,自立约之日起,十年期限内,准其随时告赎,逾限即不得告赎。至契载典价,系属铜元,回赎时应按出典当时铜元与银元(即国币)时价折算银元,以为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