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1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21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1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21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49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76、985、992 条 ( 19.12.26 ) |
婚姻关系,于依法定方式结婚后,方为有效成立,仅订立婚约,尚未依法定方式结婚,而订立该婚约之当事人一方,又与他人订立婚约结婚,其他之一方,倘未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解除婚约,仍与之正式结婚,则后之结婚者,即属重婚,在婚姻关系之当事人未依法请求撤销或离婚以前,其婚姻关系尚属存在,则其已成立婚姻关系之当事人,均取得法律上配偶 (即妻) 之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