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1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21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1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21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49 页 | |
执行异议之诉,系由该执行之本案相连而生,乃对于执行之标的,排除其强制执行,为其权利保护之方法,故该债权人虽系有领事裁判权国之人,亦得依法以之为被告,提起诉讼。
←司法院院字第121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1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21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49 页 | |
执行异议之诉,系由该执行之本案相连而生,乃对于执行之标的,排除其强制执行,为其权利保护之方法,故该债权人虽系有领事裁判权国之人,亦得依法以之为被告,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