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11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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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1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48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57、758 条 ( 19.12.26 )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第 1 条 ( 19.02.10 ) |
不动产质权,及物权编施行前习惯相沿之物权,在物权编施行前发生者,依民法物权编施行法第一条规定,不适用民法物权编之规定。若依不动产登记条例而为登记,自仍得生对抗之效力,若其发生在物权编施行以后,既非法律规定之物权,则依民法物权编第七百五十七条,不得创设,自不能依登记而发生物权对抗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