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10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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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1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47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92 条 ( 19.12.26 ) |
重婚原为现行法律所禁止,但依现行法律,不以其行为为无效,虽经判处罪刑,在未有利害关系人依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向法院请求撤销以前,其婚姻关系仍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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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1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47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92 条 ( 19.12.26 ) |
重婚原为现行法律所禁止,但依现行法律,不以其行为为无效,虽经判处罪刑,在未有利害关系人依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向法院请求撤销以前,其婚姻关系仍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