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0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1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1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47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92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重婚原为现行法律所禁止,但依现行法律,不以其行为为无效,虽经判处罪刑,在未有利害关系人依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向法院请求撤销以前,其婚姻关系仍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