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3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23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3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23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68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债编施行法 第 5 条 ( 19.02.10 ) |
民法债权编施行法第五条,乃就该编施行前发生之利息债务,于施行时尚未履行者特设之规定,债编施行后发生之利息债务,不适用该条但书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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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3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68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债编施行法 第 5 条 ( 19.02.10 ) |
民法债权编施行法第五条,乃就该编施行前发生之利息债务,于施行时尚未履行者特设之规定,债编施行后发生之利息债务,不适用该条但书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