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3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23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3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23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69 页 | |
经三次减价拍卖无人承买之不动产,债权人若无力承受或不肯承受,法院得以职权命强制管理,在管理中,仍得随时依当事人声请,再行估价拍卖(参阅院字第一一零四号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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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69 页 | |
经三次减价拍卖无人承买之不动产,债权人若无力承受或不肯承受,法院得以职权命强制管理,在管理中,仍得随时依当事人声请,再行估价拍卖(参阅院字第一一零四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