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37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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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3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69 页 | |
县保卫团法第五条第一款所谓家无次丁,系指家无其他成年以上 (即二十岁以上)之壮丁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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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保卫团法第五条第一款所谓家无次丁,系指家无其他成年以上 (即二十岁以上)之壮丁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