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2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2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07 页 | |
高等法院受理前特种刑事临时法庭管辖之案件,当然适用刑事诉讼法,被告依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自可随时选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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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07 页 | |
高等法院受理前特种刑事临时法庭管辖之案件,当然适用刑事诉讼法,被告依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自可随时选任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