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4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24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4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24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72 页 | |
受缓刑宣告者,在缓刑期内,除别有关于消极资格之限制规定外,仍得任职。
←司法院院字第124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4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24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72 页 | |
受缓刑宣告者,在缓刑期内,除别有关于消极资格之限制规定外,仍得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