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4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24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4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24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76 页 | |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项之被害人,以未结婚之未满十六岁女子为限,某甲与已嫁未满十六岁之乙妇通奸,经本夫告诉者,应依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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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76 页 | |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项之被害人,以未结婚之未满十六岁女子为限,某甲与已嫁未满十六岁之乙妇通奸,经本夫告诉者,应依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