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4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4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4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7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项之被害人,以未结婚之未满十六岁女子为限,某甲与已嫁未满十六岁之乙妇通奸,经本夫告诉者,应依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