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4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24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4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24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74 页 | |
设有正式法院所在地之县长,对于刑事案件,仅得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司法警察官之资格侦查犯罪,并无裁判之权,其所为科处罪刑之判断,自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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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4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74 页 | |
设有正式法院所在地之县长,对于刑事案件,仅得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司法警察官之资格侦查犯罪,并无裁判之权,其所为科处罪刑之判断,自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