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56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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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5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4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83 页 | |
依会计师条例第八条规定,会计师于开始执行职务前,须向所在地工商行政官署呈请登录,而会计师之事务所,为会计师登录簿应行记载之事项,又为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所明定,是会计师事务所,为会计师呈请登录前所必须设立,而事务所所在地,又当然为其执行职务之地,院字第八三五号解释,自不得谓为无据。至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系指会计师欲执行职务,须先加入于其执行职务之所在地或其最近地之会计师公会而言,非必于执行职务地方皆须设立事务所,该号解释,与此旨亦无歧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