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60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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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6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4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89 页 | |
电气事业取缔规则公布以前成立之电气事业,不合该规则之处,应依该规则所定,呈准建设委员会于核定期限内更正,在未呈准更正以前,其原定之营业章程,自仍有效。民国二十年六月公布之电气事业取缔规则第七十五条所谓三个月后者,及定该规则之施行期,与该规则第七十四条所谓核定期限无涉,但该规则已于二十三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则不问在修正前已否依原规则更正,均应依修正规则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