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6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6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6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4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9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款,意图诈财而留恐吓信,须其恐吓之事项,合乎该条例所认为盗匪行为,且其结果致人受有损害者为限,否则即属刑法第三百七十条已、未遂犯或成立其他犯罪,如被恐吓人依照恐吓信将银钱置入包内,该包既由被告取去,即属受有损失,与以后搜回赃物与否无关。至刑法第三百七十条既遂、未遂,当以已否交付为标准。又起诉书状所载犯罪应适用之法律,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条,判决得就已经起诉之行为而变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