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6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26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6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26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4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92 页 | |
刑事诉讼法之简易程序,依修正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第四十二条,兼理司法之县政府,自可准用,并得依同章程第十条之规定,省略检察官声请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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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4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92 页 | |
刑事诉讼法之简易程序,依修正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第四十二条,兼理司法之县政府,自可准用,并得依同章程第十条之规定,省略检察官声请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