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7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27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7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27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5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00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76 条 ( 19.12.26 ) |
婚约订定后,当事人之一方再与他人订定婚约,不问任何名义,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他方均得解除婚约,不能对于他人间所订定之婚约而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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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7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5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00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76 条 ( 19.12.26 ) |
婚约订定后,当事人之一方再与他人订定婚约,不问任何名义,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他方均得解除婚约,不能对于他人间所订定之婚约而请求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