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7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27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7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27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5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01 页 | |
原呈所述情形,除相奸人寅于法院或法院外自白犯罪事实外,核与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二条各款规定均不相合,自不得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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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5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01 页 | |
原呈所述情形,除相奸人寅于法院或法院外自白犯罪事实外,核与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二条各款规定均不相合,自不得提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