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7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27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7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28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5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06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94 条 ( 19.12.26 ) |
未成年之子女,于父母死亡后,如无民法第一零九四条所定监护人,得由利害关系人声请法院指定之 (参照院字第一一零七号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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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5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06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94 条 ( 19.12.26 ) |
未成年之子女,于父母死亡后,如无民法第一零九四条所定监护人,得由利害关系人声请法院指定之 (参照院字第一一零七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