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8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28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8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28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6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11 页 | |
检察官援用地方管辖法条起诉,第一审审判开始后,变更起诉法条,改引初级管辖法条处断,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法意,不得认为变更起诉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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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6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11 页 | |
检察官援用地方管辖法条起诉,第一审审判开始后,变更起诉法条,改引初级管辖法条处断,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法意,不得认为变更起诉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