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9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9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9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6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1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原系简易事件,经判决确定后,第一审再审法院虽用合议制审理,其上诉审仍属于地方法院之合议庭。

  (二)应由独任推事审理之事件,用三人合议制审理之,其程序既较为慎重,当事人自不得以此为上诉理由提起上诉,上诉审亦不得仅因此而废弃原判决及诉讼程序。

  (三)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一条第十款,系指可受利益裁判之证物,于判决确定前业已存在而于判决确定后发见者而言,若于判决确定后所发生之事实 ,并非判决确定前存在之证物,不得适用该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