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9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29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9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29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6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16 页 | |
官吏服务规程,于受有俸给之公务员适用之,无俸给之公务员,不适用该规程第十条之规定,县政府田赋经征主任,若系招商承办,不能视为公务员 (参照院字第一一三九号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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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9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6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16 页 | |
官吏服务规程,于受有俸给之公务员适用之,无俸给之公务员,不适用该规程第十条之规定,县政府田赋经征主任,若系招商承办,不能视为公务员 (参照院字第一一三九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