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9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29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9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29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6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18 页 | |
本夫系聋哑人,尚可以文字陈述告诉之意旨,如并不识文字,自得委任他人代行告诉 (表意代理) 。
←司法院院字第129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9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29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6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18 页 | |
本夫系聋哑人,尚可以文字陈述告诉之意旨,如并不识文字,自得委任他人代行告诉 (表意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