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9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29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9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29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6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19 页 | |
人民对于区公所之处分,如有不服,依诉愿法第三条管辖等级比照之规定,应向其直接上级官署之县市政府提起诉愿 (参照院字第三五四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9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9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29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6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19 页 | |
人民对于区公所之处分,如有不服,依诉愿法第三条管辖等级比照之规定,应向其直接上级官署之县市政府提起诉愿 (参照院字第三五四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