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0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30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0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0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7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25 页 | |
商会执行委员,同时被选为商会联合会委员,商会法并无何种限制,自可兼充,相应咨复贵会查照饬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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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25 页 | |
商会执行委员,同时被选为商会联合会委员,商会法并无何种限制,自可兼充,相应咨复贵会查照饬知。